工信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不得擅自不兼容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4:11:20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得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否则,将被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解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旨在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

保障用户使用权

产品或服务不得擅自不兼容

《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得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否则,将被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这意味着《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在处理相关产品或服务擅自不兼容、严重影响用户使用的问题时,监管部门有了明确的监管依据。”工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也不影响企业互相监督,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产品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可以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但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保障用户选择权

客户端软件不得强行捆绑提供

《管理办法》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向用户提供明确、清晰、无歧义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不得卸载后仍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设置;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窗口。否则,将可能被罚款1万—10万元,甚至被责令停业整顿。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有些企业的行为虽然明显损害了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但是苦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们只能通过行政命令加以限制,效果肯定没有依法行政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有关行为规范予以了明确,这样不仅保障了用户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规范了企业竞争行为。”

保障用户隐私权

不得擅自收集或泄露用户信息

此外,《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否则,也将可能被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信部将组织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同时还将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及时制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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