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马忠琦疑因发博文批评县政府搬迁而被抓捕。3月14日下午,海原县人民法院对马忠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忠琦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马忠琦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3月21日,马忠琦的辩护律师周泽正式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法院认定三项“逃税事实”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忠琦犯逃税罪的三项“逃税事实”:
第一项是:“被告人马忠琦自2005年至2009年担任海原县牌路山加油站负责人期间为逃避税款,共开具‘大头小尾’发票153份,发票联与存根联金额相差575387.08元,逃避税款160911.86元。”
第二项是:“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8月期间,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隐瞒从宁夏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大古储运公司购买汽油、柴油13车的事实,在其经营的海原县牌路山加油站全部销售,销售额为1173625.94元,逃避缴纳税款179053.19元。”
第三项是:“被告人因逃税被海原县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11月10日、2009年5月22日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辩护律师称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周泽认为,三项“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或者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逃税犯罪。
周泽指出,法院虽然在判决书中最后一部分写道,“指控被告人马忠琦将所购13车汽油、柴油全部在其经营的海原县牌路山加油站销售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但却同时认定马忠琦“逃避缴纳税款339965.05元”,即第一项的“逃避税款”160911.86元+本项的“逃避缴纳税款”179053.19元,“这显然自相矛盾”。
据了解,马忠琦经营的牌路山加油站确曾在2004年11月10日和2009年5月22日接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但周泽称,2004年11月10日被罚的违法事实是因“意外失火导致未作进项税转出”,并非“逃避缴纳税款”,
周泽认为,就算2004年的行政处罚是因为逃税,马忠琦新被发现的逃税行为在2010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逃税罪立案追诉之前的五年之内,马忠琦也只是2009年因逃税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而且这次行政处罚的事实还包含在了2010年被查处的“逃税事实”之内。因此,2010年被追诉的逃税行为,在被告人补缴税款,缴纳了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后,也根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部门作处理决定前公安已立案追逃
除此之外,周泽还提出有关机关在查办该案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依据海原县国税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第20号)显示,税务部门对马忠琦纳税情况的调查2010年10月8日才结束,10月11日才作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而根据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马忠琦的加油站应该在15日内缴纳罚款,不服决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周泽称,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对马忠琦逃税的行为性质,以及补缴税款额和行政罚款数额,都可能被改变。可海原县公安机关于2010年9月16日以涉嫌逃税罪对马忠琦进行了刑事立案,并在税务部门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之前,就对马忠琦进行了所谓的网上追逃。
■中卫市市长否认因博客抓人
周泽认为,马忠琦被抓捕的真正原因不是逃税,而是因为发博文批评县政府搬迁。
记者曾经多次拨打海原县县委书记王文宇、海原县公安局副局长罗廷朝的手机,但始终无人接听。
3月8日,记者曾就此事采访了正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宁夏中卫市市长徐力群。
对于“马忠琦被抓捕是因为发博文批评县政府搬迁”的说法,徐力群说:“这根本不存在,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拘捕他的原因就是按照国家的税法,他偷税逃税。”
对于律师所称办理马忠琦一案中存在办案程序违法问题,徐力群回应,如果将来(注:徐力群接受采访时,一审还未宣判)他(马忠琦)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提供给他的司法渠道非常畅通,最基层的是海原县人民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我相信我们国家这套制度绝对能维护他的权益,只要他有冤屈,会维护他的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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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网友发博客批评县政府搬迁被判犯逃税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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