闾丘露薇:和百度不谈感情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1:50:14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百度说到底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如果觉得百度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不诚信或者是不道德的方式,其实还可以要求美国证监会进行调查。侵权问题是否成立只是其一,还有竞价排名,屏蔽搜索结果等指控,这些也许不违反中国的法律,但是却可能违反了作为上市公司,和美国证监会达成的协议。

百度发表声明,会在三天内删除所有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并且向作家道歉,但是百度不承认自己有违反法律的地方。

百度强调的是,百度文库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也就是按照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3款,指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只有在服务商“明知或应知”属于侵权作品仍不作处理,未尽到注意义务,才构成侵权。

这样的字眼,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百度说到底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如果觉得百度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不诚信或者是不道德的方式,其实还可以要求美国证监会进行调查。侵权问题是否成立只是其一,还有竞价排名,屏蔽搜索结果等指控,这些也许不违反中国的法律,但是却可能违反了作为上市公司,和美国证监会达成的协议。 我对于这次行动的后知后觉,是因为对于盗版侵权这个问题已经有点见怪不怪,而且会觉得,正是因为免费,确实让不少内容可以让更多人分享,也因此使得百度这样的公司,会有一群忠实的拥护者和使用者,导致它拥有让管理层骄傲的浏览量。 但是现在,我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纵容,或者对这些行为习以为常,其实是自己在放弃制约一家这样巨大的公司“不做恶”的机会。而如果我们自己放弃了,那到时候,所有的恶果,只能用自作自受来形容。不单单是没有人写书,还有其他,比如自己可能永远从搜索结果上消失,而搜索的结果,原来都是骗子网站。

先不提“明知或者应知”这个问题,就在06年保护条例实施之后,当时的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斌在接受新华网的访问的时候曾经举过这样的例子:

“如果我是一个音乐家,我发现我的音乐在你的网上中央服务器就可以得到,我认为你就是侵权人。你说这不是我放进去的,是网民放进去的,但网民放进去被其他网民看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脱不了干系。如果我作为音乐家,发现网上到处传播我的东西,可是在你的网上中央服务器看不到这个东西,要看是谁上载的,这是比较难处理的问题。“

如果把这个例子放在作家身上,虽然百度表示,根据避风港原则,百度文库上的文字作品都是网民自己放进去的,百度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正如在06年的时候,相关部门的官员已经指出过的那样,百度文库的平台上,并不是单纯的提供一个种子,而是存在中央服务器,网友可以方便的阅读所有的内容,那末在这个问题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摆脱不了干系,除非对于这个条例,官方又有了新的解读。

上传的内容没有进行编辑和修改,但是如果看看百度文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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