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播放功夫之王惹官司 一审被判赔万元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1:35:48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根据双方约定,华谊兄弟独享该影片在中国境内的版权。2009年4月25日,华谊兄弟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原告负责处理该影片相关维权事宜,授权期限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

由李连杰、成龙等主演的中西合璧功夫大片《功夫之王》在国内上映后颇受关注,深圳一家网吧把它放在自己的局域网上,供上网用户点播,没想到却被告上法院。罗湖法院一审认定网吧确有侵权行为,酌情赔偿1万元。网吧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天,此案在市中院二审。

北京公证员锁定证据

本案原告是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诉称,2007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与J和J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拍摄完成影片《功夫之王》。根据双方约定,华谊兄弟独享该影片在中国境内的版权。2009年4月25日,华谊兄弟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原告负责处理该影片相关维权事宜,授权期限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位于罗湖湖贝二路这家名叫深圳市智能时代网络有限公司的网吧,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电影《功夫之王》。2010年1月6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两名公证员来到被告所在地,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功夫之王》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该影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6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侵权判赔万元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华谊兄弟根据相关协议永久性取得在中国境内行使《功夫之王》相关版权的权利。此后,华谊兄弟又将该影片在国内网吧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传播权及起诉维权等权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予原告行使。

根据公证书的记载,被告在其经营的智能时代网吧,通过局域网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了涉案电影。据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上述播放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电影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一审酌情判赔1万元。

类似案件 有数十件

昨天二审时,深圳市智能时代网络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两点质疑:一是认为公证取证的程序不合法,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二是认为1万元的赔偿数额过高,网吧通过影片的盈利实际很少。

法官当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据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庭后透露,从去年年初开始,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就开始在深圳进行维权诉讼,涉案的都是华谊兄弟旗下的电影,截至目前已有数十件,结案的大多获得了数额不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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