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真假开心网”一案由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假开心网”被取消社交性网络服务资格,并赔偿“真开心网”40万元。认为赔偿过低,“真开心网”向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索要1000万元赔偿。昨天,法院二审裁决维持原判。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创办了“开心网”(kaixin001.com)。同年10月,开心人公司发现千橡互联公司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kaixin.com),两网站的名称、功能、内容、服务对象几乎相同,使网民难辨真假。开心人公司认为,“假开心网”导致本公司用户流失,要求千橡公司停止使用“开心网”及近似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千橡公司在“开心网”成名之后,在相同行业和领域向公众提供类似服务,使用户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用“开心网”名称,酌情赔偿开心人公司损失40万元。同时,法院也认为,两个“开心网”的注册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不相同、不近似,因而千橡公司“开心网”的注册商标权、kaixin.com域名仍可继续使用。
开心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不认定千橡公司商标侵权,而且判赔数额过低,不利于对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因此提出上诉,要求市高级法院按照原诉讼请求改判。
法院终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驳回开心人公司上诉请求。
上诉索赔1000万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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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真开心网二审上诉索要1000万元赔偿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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