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5日,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巨鲸音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网络版权协议,许可巨鲸公司使用龙乐公司歌曲,期限一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约。
2010年6月,龙乐公司发现巨鲸公司不仅在自己经营的巨鲸音乐网上使用龙乐公司歌曲,而且将自己的曲库链接给第三方网站使用,包括国内最大的SNS网站开心网,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谷歌等互联网巨头。为此,龙乐公司多次发函巨鲸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0年11月,在对侵权行为证据公证保全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心网公司侵权。
庭审中,开心网公司代理人辩称该公司已获得巨鲸公司许可,其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认可从未审查巨鲸公司歌曲授权的有效性。虽然目前本案仅起诉三首歌曲侵权,但尚未起诉的歌曲还有近千首。且还有其他多家与巨鲸公司合作的网站存在相同侵权行为。
由于本案牵涉极大,立即引起业内关注,因为这是SNS网站首次被诉音乐作品使用侵权。海淀法院多次组织龙乐公司、开心网、巨鲸公司进行三方调解,但三方差异较大未能达成。中国互联网调解中心也曾联系各方,希望积极要求参与调解。
2011年2月,龙乐公司在调解无果的情形下,继续对其他侵权网站提起诉讼。2011年3月,巨鲸公司首次主动与龙乐公司取得联系,寻求和解。并提出了具体和解意向。经双方代理人多次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
【律师点评】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家松律师认为:知识产权许可业务中,被许可方要特别重视合同期限,超期使用不是按合同法来追究违约责任,而是按侵权法来追究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链接服务”都能免责。北京高院已于2010年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频道、栏目上存在合作关系的链接服务,也可以认定为“信息网络提供者”,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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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开心网链接音乐侵权?超期使用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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