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探讨网购责任:电商打假应与社会打假一致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0:47:22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此外,阿拉木斯认为在商品鉴定上,怀疑并不等于知道,所以,淘宝等网购交易平台不能在怀疑的前提下封店,法律上解释为“不告不理”。同时,由于淘宝并不是权利人,所以无法代表权利人进行封店等一系列的维权活动。

5月9日晚间消息,《完善网络诚信体系 探索新型治理模式》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阿拉木斯、高新民、阚凯力等法律互联网界的专家学者对网购平台责任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电商打假应与社会打假一致。

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在会上表示,网购交易平台已经成为政策措施的焦点和“抓手”。阿拉木斯认为,从现有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看,网购交易平台承担商品侵权责任的前提应该是“明知”,也可以解释为通知删除原则。

此外,阿拉木斯认为在商品鉴定上,怀疑并不等于知道,所以,淘宝等网购交易平台不能在怀疑的前提下封店,法律上解释为“不告不理”。同时,由于淘宝并不是权利人,所以无法代表权利人进行封店等一系列的维权活动。

阿拉木斯还表示,在去德国进行行业研讨与调研后发现,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网购交易平台做出逐一核查的要求。而且政府监管的主体都是事后的,且不能通过价格去判断商品的真假。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教授认为,研究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很重要,一些平台上出现的问题往往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不单纯是网购的责任,电子商务的打假应该与社会打假同步。

“打假不仅仅是法律责任问题,有人会想强调法律责任就是推卸责任,所以一定要主动进行打假等活动。打假的态度一定要明确,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宣传打假,一方面带头进行打假等行动,主动打假才能提高平台信誉。”贺强说。

北京邮电大学阚凯力教授则认为,在这个相对恶劣的社会大环境下,大家应该对电子商务相对宽容,不要把不是平台的责任推给电商平台。他同时建议电商企业学会辩护,他认为适当的自我辩护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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