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状告《读者》侵权 140字微博享有著作权?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0:30:23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他认为,假如《读者》转载这段文字前并未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并且尚未支付稿费,则属于侵权,“如果上法庭的话,《读者》可能被判赔礼道歉、依法支付稿费。假如采取另一种复制粘贴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却删去原作者署名的转发方式,则可引发侵权行为。

140字的微博同样享有著作权

近日,著名作家六六与著名杂志《读者》之间爆发一场激烈冲突。写作了《王贵与安娜》《双面胶》和《蜗居》的作家六六强烈谴责《读者》未经许可引用其微博言论进行谴责,表示要搜集证据予以起诉,“我觉得有必要上一下法庭了。”六六与《读者》之间的冲突也让众人意识到微博著作权问题,传统刊物发表一段微博上的言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引申开来,在自己的微博上转发他人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呢?

杂志编辑称转载博文会告知作者

记者试着拨打《读者》杂志的电话,但总机一直无人接听。由于六六在微博中称“《爱人》杂志和《婚姻与家庭》杂志每次刊登我文章前都提前告知并询问可否刊登”,记者随即致电《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了解传统刊物在转载网络作品时的规范。

《婚姻与家庭》一位李姓编辑告诉记者,由于微博字数太少,目前还未尝试转载微博内容,但之前博客盛行时常转载作者的博文:“我们比较注意这方面问题,因为纸媒之间转载可以不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只需支付稿费。但转载网络作品则不属于这个范畴,编辑就会十分注意先行与博客作者取得联系,经他们的同意再发表并支付稿费。”

具“独创性”微博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六六一句仅几十个字的微博言论,是否称得上是“作品”,具有著作权吗?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樊向《IT时报》记者解释说,首先要肯定的是,微博一定是有著作权的。但什么样的文字称得上是作品?最核心的问题在于,这些文字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规定的“独创性”。

一篇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微博文章,并不在于字数的多寡,而在于其如何在140字之内“妙手著文章”,在于通过文字所传达出来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不少“微小说”显然属于有著作权的作品,而六六的言论虽短,却也应该符合这一标准。

他认为,假如《读者》转载这段文字前并未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并且尚未支付稿费,则属于侵权,“如果上法庭的话,《读者》可能被判赔礼道歉、依法支付稿费。”

转发与侵权在一线之间

此外,在微博上转发他人的微博,会否构成侵权行为呢?张樊认为:“既然通过微博注册,认可自己创建的微博有被转发功能,那么等于用户默认了外界可以转发。正常的转发并不构成侵权。”

但他也同时表示,微博上的转发分为两种形式,其中之一可属侵权。第一种转发形式是使用系统自带的“转发”按键,这种形式会显示原作者的名字,不构成侵权。假如采取另一种复制粘贴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却删去原作者署名的转发方式,则可引发侵权行为。

他说,比如之前有网友自己创作了一段笑话,该笑话拥有“独创性”,可被视为作品,却遭到一些营销公司操作的“**笑话集”微博复制粘贴,网友无从辨别该笑话来自于原创者,这就触犯了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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