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章 监测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新型储能管理平台,实现全国新型储能项目信息化管理,将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运行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建设、运行、市场交易情况,研究并定期公布新型储能发展规模、建设布局、调度运行等情况,引导新型储能项目科学合理投资和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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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正式发布!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协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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