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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0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2021-09-18 21:31:31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1.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时

追加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20%)

收缴配额=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20%)-企业当年碳排放量

2.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时

追加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万吨

收缴配额=企业年度初始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20万吨

(三)其它说明

企业因2020年设施增加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量。

六、企业配额的发放

(一)2020年配额发放

预分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先发放给企业,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当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其实际应发配额。

(二)其他说明

企业的机组、生产线或装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七、企业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

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搬迁等情况。企业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企业的合并

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的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二)企业的分立

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企业的关停或搬迁

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纳入企业在2020年碳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累计停产183天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当年发放的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是否对其发放配额视企业是否恢复正常生产而定。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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