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2 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排入其他环境功能或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的,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4.4 污染物去除要求
4.4.1 应具备污染物去除能力。当测试条件温度为≥10 ℃时,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以 N 计)的污染物去除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4.4.2 去除率按以下式(1)计算:


4.5 其他管理要求
4.5.1 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应通过稀释方式达到出水水质要求。
4.5.2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按时清掏、合理处置,且应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4.5.3 户厕改厕及化粪池卫生要求应满足 GB 19379。
5 监测要求
5.1 水质采样应符合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有关技术规范。
5.2 对水质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管理
按照监测要求获得的出水水质监测数据作为户用处理设备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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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发布 10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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