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做好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衔接,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企业,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加强有关数据资源共享,防止企业多头填报、重复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5.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企业是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主体。引导企业规范工作规程,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建立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机制。
6.依法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有关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名单以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等,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确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企业名单公布后,有新增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7.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工作。经济信息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8.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以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转送至同级有关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三)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
9.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0.纳入信用监督。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1.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设。
12.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订中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落实重大环境信息披露请示报告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3.落实相关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要求,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编制。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的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上市公司发行环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落实相关要求。发展改革、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有关文件格式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4.落实企业守法义务。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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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企业强制性披露碳排放信息!《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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