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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关于调整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作者: 来源: 2021-11-18 08:56:55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四、已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批发侧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电量,合同双方尽快按照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协商完成11月、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保持合同关系和交易电量不变;协商不成的,原合同关系解除,合同电量直接以用户侧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月度增量交易。考虑时间紧张等因素,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简化流程,共同组织做好11月、12月合同换签及相关交易工作,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五、考虑到政策调整,为保持市场平稳,北京地区11月、12月不执行偏差结算。用户侧发生超用电量时,超用平段电量、峰段及谷段电量分别按照月度竞价价格、峰谷浮动价格结算;发生少用电量时,按照实际电量对应的价格结算。用户侧总用电量与总合同电量的偏差电量,以当月发电侧与北京用户签订的合同电量为权重,在发电侧进行分摊,当月月度竞价价格作为结算价格。

六、其他交易事项继续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0〕42号)执行。

请各市场主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后报市城市管理委。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11月、12月电力

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积极稳妥推进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本细则。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北京市市场主体。

三、主要内容

(一)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参与本地交易的京外电厂按照电厂属地基准价执行。

(二)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也要尽快进入。11月、12月,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全部由电网企业以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

(三)11月、12月,北京地区交易价格形成方式调整如下: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

(四)已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批发侧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电量,合同双方尽快按照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协商完成11月、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保持合同关系和交易电量不变;协商不成的,原合同关系解除,合同电量直接以用户侧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月度增量交易。

(五)考虑到政策调整,为保持市场平稳,北京地区11月、12月不执行偏差结算。

(六)其他交易事项继续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0〕42号)执行。

规范性文件解读―关于调整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调整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二、主要内容

(一)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参与本地交易的京外电厂按照电厂属地基准价执行。

(二)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也要尽快进入。11月、12月,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全部由电网企业以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

(三)11月、12月,北京地区交易价格形成方式调整如下: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

(四)已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批发侧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电量,合同双方尽快按照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协商完成11月、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保持合同关系和交易电量不变;协商不成的,原合同关系解除,合同电量直接以用户侧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月度增量交易。

(五)考虑到政策调整,为保持市场平稳,北京地区11月、12月不执行偏差结算。

(六)其他交易事项继续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0〕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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