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无线版权收入主要是移动、联通、电信等三大运营商的彩铃收入分成。刘鑫透露,这部分收入的总体市场规模约为300亿元,看似很大,但音乐公司最终拿到手的只有约2%,“彩铃功能费归运营商,只是下载内容费进行五五分成,由于运营商会通过包月、会员等方式打折,真正到音乐公司手上,每次下载只有一两毛甚至几分钱”。
至于来自百度、腾讯等在线互联网公司的版权收入,情况尽管比此前几年完全收不到钱的情况相比有了一定改善,但刘鑫认为,互联网公司给的“少得可怜”,而且分配数据不透明,试听和下载的定价极为不合理,完全不足以弥补歌曲的制作费、企划费、宣传推广费等成本。
这还是针对一些规模稍大的音乐公司而言,至于那些中小型的音乐公司,由于要仰仗互联网企业的推广平台,能收到的版权费就更加少。刘鑫认为,对所有音乐公司来说经纪收入和版权收入都是支柱,如果只有经纪收入一条腿走路,对音乐公司来讲风险和挑战都是巨大的。
“目前国内的音乐公司很难完全靠音乐生存,要么做全产业链,要么背靠电视台,一些歌手基本上不指望版权收入,只能成立工作室寻求演出收入。”刘鑫说。
同时,由于互联网企业可以低成本、零成本获得歌曲版权,他们也就没有了在数字音乐上寻求更多商业模式的动力,这样能分给音乐公司的钱就越少,形成恶性循环。
刘鑫说,音乐公司和互联网渠道不是敌人,应该携手把产业做大,推动行业的发展,而要达到这种共赢状态的前提之一就是很好地进行著作权保护,但目前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与音乐人的预期有很大的距离。
据他透露,一些音乐行业自己的组织将在近期召开研讨会议,通过相关行业组织表达意见。根据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的信息,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建议和意见,截至时间为20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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