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晶说,与其他核电大国相比,中国的核能行业和核技术利用政府管理部门设置较为复杂,职责存在交叉和划分不清的问题,管理效率亟须提高。
北京大学核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唐应茂教授认为,监管机构要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独立性主要指的是结构独立性,与其他政府体系和非政府体系相对独立,没有受到不正当的影响;操作独立性,为监管体系提供充足的技术和金融资源;以及监管机构的文化独立性。核电监管机构的职能应有明确划分,除核电以外,放射性物质管理、核电设施进出口也在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内。
唐应茂认为,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质,在法律上给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威。在实际工作中,监管机构对颁布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必须要有强制的实施力,否则将等同虚设。
据记者了解,针对中国核监管存在的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曾经指出,中国国家核安全局不是一个完整实体,组织构架不清晰,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和对监管职责的履行。
亟待加强核安全立法
无论是监管机制、应急措施和核能政策制定实施,都需要有《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规的支撑。“中国制定原子能法应是立法议程的重点。”李晶晶说。
据介绍,目前我国关于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没有一部统领核活动的上位法。我国于1984年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于核工业主管部门不断调整,使立法进展非常缓慢。核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一个更高位阶的权力机构组织协调,也是阻碍《原子能法》出台的原因之一。
此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些其他相关管理条例颁布至今已经20多年了,难以适应新的核电发展形势和核工业格局。
围绕“安全高效发展核电”这一目标,记者了解到,今年环保部、核安全局将完善核安全许可证管理,明确核电集团公司、业主公司、专业化公司的核安全责任。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推动核电集团研究建立核赔偿基金,设立第三方核责任险。
“目前中国从事核能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对潜在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杨富强介绍,虽然在核电站运行之前或者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之前,营运者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但是如果发生像福岛那样大规模的核事故损害,各类生命财产、环境损失等赔偿将是天文数字,远远高于国家提供的最高额度的财政补偿,不能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核电的可持续发展。
杨富强认为,如果对于核事故赔偿有专门的基金来源和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核事故,赔偿的时效性将会大大提高。
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印发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按照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0.026元/千瓦时的标准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认为,可以参考乏燃料处置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核安全基金,用于做核损害赔偿的补充。核安全基金应由第三方管理,实行审批、支出两条线。第三方管理机构要保证用于赔偿的基金部分的保值和升值。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行业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安全管理办法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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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福岛核事故周年祭: 核电回暖挑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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