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③、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6个月。
5、赠品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营者以已经在发票中注明赠品“不修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修理和退换怎么办?
律师解答:
现在商场、超市搞活动提供赠品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促销手段了。但是这些赠品并非经营者的好意馈赠,其价值已经包含在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之中了。实质上并非是一种赠与关系,仍然属于买卖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没有对赠品做出特别的规定,但是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并没有排除包含赠品。所以,即使是赠品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包责任、质量保证、退换货等规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如果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有质量问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维修、退换的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在发票上注明的“不修不换不退”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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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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