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是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为法律规定就一条,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很简单,究竟有哪些责任形式,解释进行了明确,垄断行为的责任不限于赔偿损失,可以停止损害,可以消除危险,可以赔偿损失等等,《侵权法》规定的责任都可以使用,如果被诉行为是垄断协议或者章程或者是决议,法院也可以宣告它无效,通过这些方式保护权益。在起草解释的时候我们也关注到赔偿损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很难的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垄断行为究竟造成什么损害,怎么赔偿是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没有过多的涉及,因为在这个领域很多规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们曾经提出想规定一个定额赔偿,比如损失确实很难计算的情况下能不能在100万以内酌定个赔偿,但因为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所以没有写到条文里面,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探索,包括在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也可能会酌定赔偿的数额,都是可以的。
这个解释当然是很初步的,垄断案件现在还有很多新的挑战,比如像互联网领域这些垄断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这些领域会涉及到传统的反垄断领域没有涉及的问题,比如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它的规模和发展的关系,它的行为如何进行认定等等,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前沿性的问题,国外也没有成熟的做法,我们也在进行探索,将来我们还会进一步研究,根据新的领域明确司法政策,明确裁量标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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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孔祥俊谈审判垄断问题:诸多问题亟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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