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SIM卡上网花25万元遭刑拘惹争议

作者:caiji 来源:未知 2013-03-08 17:31:4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同时,张艳胜行为的结果是20余万元的损失。这笔损失是移动公司和中联重科对其权利的懈怠而引起的,违背一般用卡习惯,所以导致后果的发生。

  许中缘认为,该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应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把中联重科和长沙移动应负的责任和过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实际上并不公平。

  在民刑交叉类的案件中,当事人首先要看本案能否在民法层面得到合理解决,如果能得到解决,《刑法》就不应该再次介入。

  3月1日,记者联系了负责承办此案的岳麓区检察院相关人士。该人士介绍,该案目前还在起诉阶段,“到底怎么处理,起诉还是不诉,我们还没有开会讨论。”不过,据其透露,是否公诉很快将会有结果。

  争议二:

  25万元流量费一人担责

  “我觉得很冤,不知道这25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张炳艳说,得知丈夫被刑拘后,她“吃不下饭、压力大”,4天后竟意外流产。

  张艳胜的代理律师是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俐俐,她认为该案中移动公司也应负责任。为此,在支付10万元后,2012年11月,张炳艳将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长沙移动作为共同被告的“第三人”。

  该案曾于2012年12月开过庭,后因为长沙移动提出“先刑后民”,申请了中止审理。

  李俐俐说,张炳艳签订《还款协议》,是在张艳胜危难的情况下和重大误解下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撤销。

  李俐俐着重提到,《长沙移动与中联重科GPRS卡合作协议》约定,15074987765卡是按10元/月的包月卡,该卡的信用额度为20元,超过30元,双方约定自动停机。而且,该卡约定按月结算。

  《电信条例》第34条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巨额费用时,电信企业有迅速告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工信部相关规定,电信企业在用户包月使用的流量达15G或资费达500元时有停机封顶的义务。

  张艳胜在使用捡到的SIM卡上网时,既没有人告知他出现巨额消费,也没有被停机。这是何故?

  3月1日,记者陪同李俐俐找到了长沙移动法务部相关人士。该人士说,长沙移动和中联重科签订了托收协议,“托收就是他们用多少,我们就划多少,保障不停机。”

  在李俐俐出示了《长沙移动与中联重科GPRS卡合作协议》后,对于“如甲方未能在乙方(长沙移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足额话费,乙方有权予以终止该号码的使用……”这一规定,该人士说:“乙方是有权终止,我们可以终止也可以不终止。”其认为,长沙移动是与中联重科签订了合同,与张艳胜没有协议关系。

  专家建议:

  拾卡人可拒绝清偿以抗辩

  张艳胜被刑拘后,其父亲张顺明急白了头发。他告诉记者,张艳胜一家一年的纯收入才一两万元。25万元对他家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但长沙移动法务部相关人士坦言:“这个案子在我们这里不算很大的事情。”

  许中缘认为,拾卡人与长沙移动构成一个事实上的合同,尽管合同是中联重科与长沙移动签的,但张艳胜是SIM卡的实际使用者,也是这张卡的最终买单人。他享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按照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等。事实上,他已经代替中联重科成为合同的主体。拾卡人可以拒绝清偿以抗辩。中联重科也可以向长沙移动主张权利。

  3月3日,张炳艳与张顺明奔走于长沙街头。张炳艳自言自语地说,怎么一个农民捡一张卡上网,自己赔了10万元钱,还要被刑拘?她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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