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何需要调整税法因应数字时代

作者:caiji 来源:未知 2013-01-30 11:01:55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很明显,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依靠一个国家单独行动是不可能的,合作与协商至少要在经合组织 (OECD) 和欧盟这样级别的国际机构之间发生,修改国际间征税权和国际双边税务协定等规定。针对数据驱动型经济,需要根据用户是价值创造的贡献者这一理念来重新定义科技公司在一个国家的“永久性存在”的含义。其实,不仅是经合组织和欧盟这类机构,还有很多国家政府都已经表达过采取行动阻止政府税收减少的意愿,国际组织和政府间的合作很有可能在今年之内就会发生。

  除了“发达国家应该恢复向科技巨头公司征税的能力”这一主要建议,皮埃尔和我还提出,在经合组织和欧盟这种国际间组织级别的协商进行的同时,法国政府就应该同时开始尝试向某些数据收集行为征税。依据数据量征税实际上是在数字经济下保证公平的唯一标准,但目前由于数据价值的衡量方法和标准尚未成型,我们要警惕最终执行起来沦落为为了向数据征税而向数据征税。正相反,我们的目的应该是促使企业去依赖常规和系统性的监测来遵循往往偏袒用户授权和创新的行业监管规则提供动机和激励。

  这种征税理念与1997年针对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京都议定书》孕育出的“碳排放税”的理念如出一辙,它是面向1)任何公司2)这些公司通过常规和系统性监测用户来收集用户数据3)用户来自于法国4)这些公司都拒绝采纳较高程度的用户隐私和授权协议标准。最后,这种征税理念本身就为公司更好地提醒用户和开放API提供了激励,开放API是一种凯斯·斯坦提出的“明智的开放”的行为。.

  科技公司四处寻找规则漏洞,占尽我们过时的税收政策的便宜并不稀奇,这符合它们自身及其股东的利益。我们也不是打算强迫公司们遵守并不存在的规则,而是要改变规则,一家公司在哪个国家运营,那个国家就应该有向其征收利润税的权力,并且承认在数据驱动型经济下,用户本身就参与了公司的运营。

  我认为这样的改革最终对这些科技公司来说将更像是一种解脱,因为这样的改革让它们更能专注于创造价值,而不是终日战战兢兢,疲于应对来自政客、公众舆论、竞争对手以及媒体的愤怒。总而言之,我坚信将是否在一个国家收集用户数据加入到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在这个国家建立“永久性存在”的评判标准中来将会引起全世界对于大数据的真正价值的大辩论,这恰好是符合我们的共同利益的。同时,国际间公司税法的改革可以通过对“明智的开放”这一理念的大规模推广来实现,这对于那些支持创新和用户知情权益的人来说也可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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