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引入虚拟网络运营商之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即有业务将会受到巨大冲击,其收入和利润的增长也将因此受阻。但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二者不仅有竞争,还有合作,而这种“竞合关系”将有助于基础电信运营商获得新的、自身不擅长领域的收入来源。
比如,目前看来最有资质作为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互联网公司,在以“虚拟网络运营商”的身份与基础电信运营商成为竞合关系之后,其互联网业务将逐步趋向电信化——也许,这正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智能化管道”改革途中所需要的。
在移动互联网爆发式增长的近几年里,互联网公司的各类应用严重冲击着电信运营商的话音、短信及彩信业务,而运营商在为其提供无线宽带网络的同时,并没有因此而获得相对应的收入,逐渐沦为“哑管道”。一旦互联网公司作为民间资本进入电信行业,局面将不同以往。
如果传统运营商能够与虚拟网络运营商进行良性合作,能够在提供网络通道的同时获得业务收入分成,那么,其网络利用率将有效提升,运营成本也将得以分摊。更为重要的是,虚拟网络运营商可以帮助基础电信运营商拓展新的细分用户市场,而后者也不至于很快丧失“移动互联网运营主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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