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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王文京:关注小微企业税费和融资问题

作者: 来源:未知 2013-03-08 15:08:3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软件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软件产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在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中的地位继续提高。软件产业更是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四化同步”战略的重要支撑。

  软件产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和重大机遇。全球信息技术产业正酝酿新一轮重大变革,软件产业正加快向网络化、服务化、体系化、融合化方向发展,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兴起,商业模式、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产业竞争向以软件为核心的生态体系竞争转移。我国两化深度融合进程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对软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将释放出巨大的内需,软件产业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巨大。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具有了一定的技术积累和良好的产业基础,如果利用好产业质变期出现的机会窗口,完全有机会加快技术和产业追赶步伐。我国软件产业也面临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支撑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人力成本快速上涨、软件和服务价值普遍被低估、市场秩序亟待规范、行业管理不能满足产业快速发展需求等严峻挑战。信息安全挑战也日益严峻,亟待加强满足信息化高端需求的国产关键软硬件支撑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软件产业仍是幼稚产业。综上我国软件产业正处于变大变强的关键战略时期,需要全行业企业的继续开拓奋进,也需要产业政策的继续积极鼓励支持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推进,并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

  建议如下:

  1.继续按照“市场机制、企业主体 + 政策支持、政府引导 + 行业组织产业服务”的模式,发挥企业作为创新和产业发展主体、政府作为产业引导支持和行业管理主体、行业组织作为产业服务主体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能力建设,抓住产业革新浪潮战略机遇,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平台和产品,同时推进业务模式的转型,加强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开拓,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和效益水平。企业重大研发在以企业为主的同时,政府基金在投入上继续予以支持和引导。

  2.继续保持并落实执行好鼓励产业发展的税收等产业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国软件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出台落实国发[2011]4号文件中尚需出台的其它实施办法(包括营业税等方面)的制定与发布施行。明确销售软件与提供咨询实施为兼营,可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明确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退回企业的最晚时间,建议最迟时间为缴纳月份的次月。重点软件企业名单最好能在每年预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前公布。明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免缴营业税。

  3.我国软件产业仍然处于战略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挥好工信部及各级地方产业主管部门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推进和行业管理的积极作用。在产业主管部门保持软件专业部门,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制度、政府管理和市场手段,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幼稚产业的变大变强。

  4.加强行业组织的产业服务功能与作用。近期特别要参考建筑行业的做法,在产业和政府采购等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制定和推进实施《软件服务项目工程与价格标准》,促进软件服务规范化建设和价值回归,保障产业可持续发展。

  说明:该议案由其他代表领衔,王文京等代表联名提出。

  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

  案由:

  现行《证券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创新发展、保障监管执法活动、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但是,与当时的立法背景相比,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运行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调整资本市场关系的基本法,《证券法》有必要适应新的形势,对一些重要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案据:

  经认真调查研究,我们认为,现行《证券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位存在偏差。现行《证券法》要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做出实质判断,准入门槛侧重于满足大中型企业的需要,主要拥有知识、创意和品牌等软性资产的创新企业不能及时通过上市融资做大做强,一些企业不得不到境外上市实现融资需求。同时,退市条件的设置也过于看重公司财务状况,缺乏涵盖公司业绩表现、资产状况、股票交易价格等因素的综合判断标准。

  二是缺少中小企业多元化直接融资的专门制度安排。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结构不平衡,除2400余家上市公司外,还有2万多家股份有限公司、1200多万家各类中小微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中缺乏定向私募发行、小额快速融资等适宜于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制度安排,也缺乏对市场层次和交易机制的相关规定。

  三是债券融资制度设计没有体现不同于股票融资的特殊性。《证券法》有关债券市场运行制度的设计,没有体现债券融资注重偿还能力、防范违约风险的特点,在发行条件、审核机制、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未能体现债券与股票的差异性,制约了债券融资的效率。

  四是欠缺有效提升并购重组市场效率的制度安排。现行制度基于公司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更多地强调公司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公平性,对有利于提升市场效率的制度安排兼顾不足。现行制度规定的并购重组手段比较单一,对价支付方式灵活性不够,分立合并、股份回购、破产重整等措施针对性不强。

  五是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制度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企业走出去利用境外资本做大做强。对于境外企业来境内上市,也缺乏总体安排。

  六是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民商事机制和执法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突出表现在民事赔偿机制方面,由于缺乏便利投资者诉讼、举证的专门机制,只能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市场满意程度较低。另外,按照现行执法体制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客观上存在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与集中统一监管要求不完全适应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

  七是违法所得上缴问题需要调整。证券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是从投资者那里攫取的非法利益,应当归还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但现行《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客观上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证券法》确定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无法实现。为了将投资者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和健全投资者利益保障和救济机制,有必要学习和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和做法,规定违法所得不上缴国库,而交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管理,并由该公司向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偿付。同时本着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收缴的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罚款也应由财政部返还证监会,用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事宜,例如投资者保护,奖励违法行为举报人和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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