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在融资上,与美国的公司相比,中国最大的区别不在于资产证券化的难易程度,而是在于美国允许银行类出租人从母行获得融资。在中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目前主要是受制于中国证券化市场及交易平台的不成熟,而非政策的限制。
法律与信用体系
在中国,租赁界还在为租赁立法和对抗善意第三人等问题苦苦呼吁。但是,美国租赁市场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出租人权利保护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规定。
美国破产案件中,租赁物的处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破产法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是不是担保物权和真实租赁的判断。如果被裁定为是真实租赁,则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继续执行真实租赁合同或放弃继续执行。不同的选择,会给出租人带来不同的效果。但是,无论是哪种选择,出租人在所有债权人当中,都处于有利的地位。而法律上的真实租赁,则一定是指由出租人承担投资风险的融资租赁。
此外,中国尚未在融资租赁物方面建立完善且成型的数据库和评价体系,而美国的信用评价系统则较为发达,承租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在内的详细资料都能很容易地从网络上查到,便于出租人决定是否向其提供租赁服务。摄影记者/任玉明
James S. Schallheim
美国犹他大学David Eccle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自1980年起开始从事对公司金融、租赁、税收及证券估值的研究,曾任美国金融管理协会西海岸理事、成员服务部副理事长。出版了《租赁或购买:良好企业决策的原则》(哈佛商学院出版社,波士顿,1994年)等著作并在多份应用型学术期刊、专业出版物等发表数篇论文及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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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融资租赁美国鉴:经营与筹资的多元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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