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熟悉德交所的证券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德国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只要是达到控股目标公司,就必须披露,至于收购主体,一直到上市公司的三级子公司,其收购行为都必须公开披露。
此外,目前,亚洲竹业还深陷一桩重大诉讼案件中,亦未予披露。
据知情人士提供的消息,2011年10月,关于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Asian Bamboo AG全资子公司Asian Bamboo (Hong Kong) Industrial Co., ltd。和Hong Kong XRX Bamboo InvestmentCo., ltd。及其实际控制人林作俊案件,已由中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Asian Bamboo (Hong Kong) Industrial Co., ltd。和Hong Kong XRX Bamboo InvestmentCo., ltd。及其实际控制人林作俊发出传票,但Asian Bamboo AG至今未发布信息披露。
截止到目前,上市5年有余的亚洲竹业已从德国股市获得多轮融资,并且得到多家国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迄今为止尚无金融机构提示亚洲竹业的投资风险。
对上述内容,截至截稿时,记者未能采访亚洲竹业得到相关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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