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境外公司章程当中还规定:合格董事会会议必须包括创始人董事的出席,否则做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这样,在发生争议时,由于创始人拒绝出席,PE将无法召集有效董事会会议,从而陷于完全被动的法律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没有办法。“要在VIE结构的基础上,从境外公司、WFOE和运营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着手,设计符合司法实践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任免制度和合理的VIE公司治理体系。”卿正科说。
思路之一是利用VIE结构中对股东表决权委托的规定。通常创始人虽然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是根据VIE协议,表决权要通过WFOE表决。“我们可以通过把WFOE接管过来,让WFOE通过运营公司的股东决议,然后控制运营公司的负责人。”
在一些成功解决的案例中,投资人通过年度例行审计的机会,从审计结果中发现财务管理问题和创始人违规或违法的证据;然后在WFOE层面,通过股东表决权接触创始人在WFOE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而更换WFOE公章和营业执照,控制WFOE银行账户。在运营公司层面,根据VIE协议中(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等),提前赊销和解除创始人对运营公司公章使用权和法人签字权。
“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政策。但在政策出台前,也通过调整VIE架构来加强控制力。比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任免、公章的管理、股权安排,要达到一个制衡,财务的共管制度要执行到位,既要放手,又不能完全放手。运营公司里面股权也需要投资人代表加入和加强治理。”
卿正科认为,很多持有ICP行业牌照运营公司应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有一个决策罢免机制,需要逐步设立。
然而,VIE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政府给予明确的规则。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曾表示,VIE背后的制度空缺是一个“陷阱”,亟待解决。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北京区总经理刘纲称,中国政策监管目标依然是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既然VIE结构在历史上曾经推动过中国一个新兴产业(互联网产业)的成长,相信有关部门会充分考虑VIE结构在未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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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投资争议频发:VIE架构亟待“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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